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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婚假产假放多少天
发表时间:2011-11-08 浏览次数:196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

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

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

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

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和乡(镇)人

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独

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保健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 产

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

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6个月至12个月的哺乳

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标准的80%核发工资,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

和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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