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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每天有1小时哺乳假吗
发表时间:2012-06-28 浏览次数:373

奶粉出问题,许多妈妈转而希望母乳喂养。昨日(18)下午,成都王府井商场负一楼超市里,妈妈李晴在婴儿奶粉专柜前徘徊了很久。到底是给9个月大的儿子喝奶粉还是自己亲自用母乳喂养。“孩子刚满月,我就开始上班了,哪有时间自己喂?”其实,产后正常上班不等于不能给孩子喂乳汁。早在1988年,国家就出台规定保护女职工母乳喂养权益,婴儿满周岁前,妈妈在每个工作日内都可以享受1小时的哺乳时间!

母乳喂养有保障 9成妈妈不知

记者昨日随机采访了20名妈妈或“准妈妈”,其中只有一人表示,好像听说过该规定,而更多的人的反应是“真的吗?”省劳动厅法制科和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也证实,他们几乎从未收到过关于哺乳时间的投诉,“大家好像都不太清楚,哪会有人来投诉呢?”

据四川省劳动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早在1988年,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就已明确规定,在婴儿未满周岁前,用人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期间给予二次哺乳时间,每次(每个婴儿)30分钟;亦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及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1997年,四川省劳动厅也结合此法,出台了《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据市总工会女职工部介绍,根据《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工龄。对于女职工较集中的用人单位,还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哺乳室、托儿所或幼儿园、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等妇幼保健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哺乳、照料婴儿等方面的困难。

侵犯喂奶权 可拨投诉电话

成都劳动监察部门表示,女职工哺乳期间的合法权益是有法律保护的,劳动部门将会对此类侵权情况进行监管,并公布市劳动监察总队的投诉电话86647504,接受市民投诉。

成都市劳动监察总队总队长杜溪源分析说,当前,法律法规中对于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往返于路上的时间等规定出发点不错,在具体操作中可由家庭其他成员或保姆将孩子送到单位。用人单位应该对哺乳期女职工更多人性关怀,比如建立育婴室等,对女职工哺乳时间得不到保证之类的投诉举报,劳动监察部门一般是对双方进行劝说,直到双方相互理解,促成他们在哺乳时间和劳动报酬上达成一个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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