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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哺乳假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2-03-04 浏览次数:395

 1、婴儿一周岁内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

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喂养(包括人工喂养)。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2、延长满一周岁体弱婴儿喂养时间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3、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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