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章程须知
一、企业章程可由股东参照本参考格式制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但章程中必须记载本须知第二条所列事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作企业名称和法定地址;
(二)合作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合作期限;
(三) 合作各方的名称(姓名)、注册国家或地区(国籍)、法定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四)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数额、方式、期限;
(五)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
(六)合作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八)有关职工劳动合同、工资、保险、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等管理事项的规定;
(九)合作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
(十)合作企业解散和清算办法;
(十一)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二)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或合作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事项;
(十三)章程签订的时间和地点。
三、合作各方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公司变更登记或备案涉及章程修改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四、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附:《中外合作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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