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鼓励和允许投资项目的,除以下第2情形另有规定外,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投资的项目,在合同中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应在合同中订立终止条款,规定企业终止的条件、终止程序以及企业清算和财产分配原则。
2、举办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或者情况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
(一) 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像、维修、咨询等;
(二) 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三) 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四) 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五) 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按规定在合同中应约定合营期限的项目,其期限应根据项目的行业类型、投资额、投资风险和投资回收期的长短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年。
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投资的项目,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的,可适当放宽,其约定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十年。
从事土地开发建设并自行经营的项目,合营期限不超过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
房地产开发建设后全部出售、转让的,合营期限应在开发建设并完成出售转让的合理期限内;
资源勘探开发项目,期限应在批准的开采储量开采完毕的合理期限内。
三、“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是指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
四、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的文件,应是全部报批和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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