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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资企业使用税务登记证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373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税联发[1995]13号

各分局:

 鉴于部分分局的外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登记证及其副本,以下同)逐步用完的情况,为了便于以后的税务登记工作,将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统一为使用同样的税务登记证。各分局尚存的外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应继续对外资企业使用,直至使用完毕。之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可使用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可使用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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