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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18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国务院:

国务院一九八0年十二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 二十五条规定“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依法纳税后,汇出或携出的外汇,以不超过其本人工资等正当净收益的百分之五十为限。”对于这一规定在执行中有些问题,主要是大多数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的眷属未随行来中国居住,在我国内伙食、住宿、交通费用多由所在企业供给,个人不用花钱,剩余人民币较多。他们要求增加汇出外汇的数额,特别是来我国从事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反映强烈,他们认为公司的雇员只身来中国,一般都在近海平台作业,膳宿费用全由公司供给,在中国境内几乎没有什么花费,如果在中国工作所得的工资不能全部汇出,将会使外国石油公司招聘来中国工作的专门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受到影响。我们同经贸部研究,考虑到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的实际情况,原定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偏紧,但放宽到多少适当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因此我们意见,外汇管理条例暂不作修改,在内部掌握上可适当放宽,对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依法纳税后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扣除其在中国花费后准许全部汇出,从其所在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并允许外国石油公司在依法扣缴税收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外直接向其雇员支付工资。

以上做法,如无不当,请准予核备。

 

198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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