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琼地税函[2006]309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关于外资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预计利润率和计算方法问题,省局琼地税函[2005]151号文曾予明确。今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2006]66号)对预售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预计利润率做了调整,为规范征管,现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我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率,参照《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2006]66号)规定的预售收入计税毛利率执行。
二、预售收入预征所得税的计算,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今后,如预售收入计税毛利率和预征所得税计算方法发生变化,均依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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