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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改善我市外资企业物资供应的意见
发表时间:2012-07-11 浏览次数:191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1991]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关于改善我市外资企业物资供应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市计委关于改善我市外资企业物资供应的意见

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

为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的迅速发展,给“三资”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改善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物资供应,根据《国务院批转物资部关于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应请示的通知》(国发<1990>39号)精神,结合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应现状,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外资企业物资供应的宏观指导

随着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蓬勃发展,对物资的需求量不断增加。全市物资部门要按照物资部提出的“争取在二、三年内把外资企业所需国内原材料的供应任务,尽可能地承担起来”的目标,搞好外商投资企业的物资供应工作。

天津市外资企业物资供应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物资公司)是经市计委批准成立,为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物资服务的综合性物资企业。该公司在天津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设有常驻代表,负责协调物资供应等事宜。外资企业物资公司要以各专业物资公司为后盾,各专业物资公司要以外资企业物资公司为服务的窗口,积极做好供应服务工作。

外资企业物资公司受市计委、物资局委托,负责编制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季度)物资需要计划,并报送有关部门衔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计划要求,提出有关所需物资资料。年度计划在上年十月底前编制,季度计划在季前十五日编制。

在物资综合平衡中,划出部分计划内物资,由外资企业物资公司根据外资企业需要组织订货,与物资部专项投放的物资合并使用。

二、采取多种办法扩大资源改善供应

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建设所需原材料、燃料、机电产品等,要发挥多方面的积极性,通过多渠道解决。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向本市外资企业物资公司、其他专业物资公司和生产企业购买,也可直接向外埠及国际市场购买。

凡纳入市、主管局(区、县)生产计划的产品,市、主管局(区、县)负责安排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纳入市外贸收购计划的产品,外贸部门要组织好带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也可自行采购解决。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原材料中,属于国内不能生产或紧缺的,可委托外资企业物资公司和其他外贸公司按照经贸部审定的经营范围代理进口。也可由企业自行进口解决。

代理进口的物资,由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进口许可证,属于减免税的,由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经海关审定的减免税文件。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批量小的特点,外资企业物资公司可先行为外资企业进口部分物资,按照批准的进口物资计划和额度,先行免税进口,存入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中,并由海关按保税仓库货物实施监管(属许可证管理的机电产品除外)。对执行中不能享受免税的部分,按规定照章补税。具体监管办法按海关规定执行。

三、采取灵活多样的供应办法

供需双方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重合同、守信誉。

供应物资品种的范围包括:金属材料、化工原料、木材及制品、汽车、机电产品等。物资系统不经营的物资品种,外资企业物资公司应积极帮助衔接联系,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物资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供应方式,逐步过渡到按国际惯例组织物资供应。供应的方式主要包括:

定点定量供应。对产品稳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需要的大宗原材料,物资部门要帮助建立稳定的供需关系,组织直供到外商投资企业。

承包配套供应。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维修、技术改造、基本建设等需要的批量配套物资,由需方提出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物资部门要发挥综合优势,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承包配套供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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