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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表时间:2014-02-26 浏览次数:213

发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2011]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10〕117号),进一步提高我市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拓宽开放领域

制定我市鼓励外商投资重点领域和产业目录,进一步向外商开放城市交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领域(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外经贸局负责)。支持境外战略投资者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企改组(市国资委会同市外经贸局负责)。鼓励外商在穗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争取将广州纳入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试点城市。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大力推进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相关工作(市金融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局、科技和信息化局、工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负责)。

二、推动外商投资形式多元化

支持外商以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境内公司股权、已登记外债、储备基金等转增注册资本。推进资本金意愿结汇及外商以境外合法所得人民币出资工作(市外经贸局会同市工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负责)。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和在境内外上市。推荐若干具备较好上市条件的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上市,并予以重点扶持(市金融办会同市外经贸局、国资委负责)。

三、推动设立外商投资总部企业

落实我市总部政策的各项扶持奖励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总部企业给予项目落户奖、经营贡献奖和办公用房租赁、购置、新建的费用补贴。外商投资总部企业在穗投资并控股公司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一并纳入落户奖和经营贡献奖的计算基础(市外经贸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

四、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制定外商投资研发机构认定及奖励办法,对经认定的市级外商投资研发机构予以奖励,鼓励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申报及参与我市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市外经贸局会同市经贸委、科技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五、鼓励外商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

利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推动外商来穗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及重大生产力骨干项目和重大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外经贸局、经贸委、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

六、推动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外商在穗投资设立服务外包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等规定,享受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经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政策(市外经贸局会同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进一步加大市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对外商在穗投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给予奖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

七、推进各类综合园区和专业园区建设

加快推进市各类重点产业、功能园区的开发建设,进一步完善园区及其周边基础设施。将重点园区建设纳入我市重点项目范畴,在财政投入、招商引资、用地、服务和口岸通关等方面给予倾斜。鼓励和支持各类专业园区错位发展,增强特色吸引力。推动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扩区和升级(市外经贸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科技和信息化局、国土房管局、规划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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