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审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办理条件1、 申请经营年限延长或缩短的条件:
① 一般合营期限不超过三十年
② 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投资的项目,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50年。
③ 从事土地开发建设并自行经营的项目,经营期限不超过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资源勘探开发项目,期限应在批准的开采储量开采完毕的合理期限内。
④ 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外国投资者增资除外。
2、申请调整经营范围的条件:
① 经营范围的变更,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不得涉及禁止外商投资产业。
② 经营范围变更的内容涉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的,应先向商务部申请报批。
3、申请增资的条件
增资前公司原注册资本必须全部到资,并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办理流程
1、申报初审:企业将提交申请文件送我局初审;
2、受理申请:如所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立即受理;
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更正后,立即受理;
如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补齐全部内容;
3、发文。
提交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申请表;
2、企业董事会决议;
3、修改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修改章程);
4、验资报告与审计报告;
5、原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6、股权转让的变更项目,还须提交;(1)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应由转让方与接受方签定,并注明债权债务处理或转移办法),(2)接受方(即新股东)的资信证明、营执照(复印件),(3)董事会成员有调整的,需提交董事长新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派书;
7、场地或法定地址变更项目,需提交:场地或厂房租赁或购买协议或产权证明;重新征地建厂的,应提交由土地部门出具的土地预约书或合同书;
8、办理减资的项目,企业须在省级报纸上一个月内连续刊登三次公告。
收费标准无收费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县行政服务大厅外经窗口
联系方式7260010 7267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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