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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3-07-19 浏览次数:310

发布部门: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蚌政办[1999]10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政府同意《蚌埠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二月五日

第一条 为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督促企业依法经营,根据国家外经贸部等7 部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外经贸资发(1998)938号)以及有关的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港澳台商和外商(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独资企业)。

第三条 联合年检(以下简称年检)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局、外汇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和蚌埠海关等部门参加。

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办公室( 以下简称年检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条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

第五条 年检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工作方式。

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年检办公室集中受理企业申报,企业应按规定将年检材料同时送达年检各部门;审核由年检各部门分散进行。

第六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企业股东(出资人)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情况;

(三)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四)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五)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

(六)企业外汇情况。

第七条 年检的基本程序:

(一)企业每年2 月底前向年检办公室申领联合年检报告书( 在海关注册的企业同时领取企业进出口报关业务情况表),3月15日前向年检办公室报送年检材料;

(二)年检部门受理、审核年检材料,发现有不予通过年检情形的,应于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企业交纳年检费;

(四)工商行政管理局给审查合格并在1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其他年检部门不予通过年检意见的企业办理年检手续,在其营业执照副本上加贴年检标识;

(五)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通过年检的企业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第八条 企业申报年检应向有关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外经贸委:

(一)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二)批准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验资报告复印件( 仅限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

(五)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

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年检报告书;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年度审计报告;

(五)验资报告(仅限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

经贸委:

(一)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财政局:

(一)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二)财政登记证副本;

(三)企业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查帐报告;

(四)验资报告复印件( 仅限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

外汇管理局:

(一)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及外汇帐户开户通知书企业留存联;

(三)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及签约情况表、变动反馈表(仅限有外债的企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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