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北政发[1993]97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广泛地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科技人才鼓励外商积极投身我市开发建设,加速我市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在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方外来人员的入户问题,参照内联企业的入户办法处理。特制定本若干规定:
一、凡外商独资企业和内地企业、单位在我市(含合浦县)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北海设立的营业机构和其他办事处(简称外国企业)中方科技、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其入户问题,原则上按北政发[92]47号《北海市关于外来人员入户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
二、鉴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特殊情况,补充如下:
㈠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从内地选派属于科技、管理和技术的中方人员,可按实际出资并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的比例确定入户人数:
⒈生产性的固定资产投资(按实际到位资金折合人民币计,下同)每50万元,非生产性的固定资产投资每80万元,允许入户一人。
⒉按规定被确认为先进技术型企业和出口型企业的,其入户人数与实际出资比例可放宽20%。
⒊投资规模较大(投资总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或有特殊情况者,需提高入户人员比例的,由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审拟。
㈡外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从境内聘请属于科技、管理和技术人员需要在北海办理入户的,可按前项规定办理。
㈢外国企业,从境内聘请科技、管理和技术人员需在北海办理入户的,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外商在北海市向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注册经营的房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允许其在国内的亲属入户,具体规定可参照北政发[92]47号文第四条执行。
三、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外来人员的入户由市经贸委审批,市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
四、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北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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