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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发表时间:2012-05-30 浏览次数:418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便于各地贯彻执行《关于对199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进行检查的通知》,我部制定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

为便于各地贯彻执行《关于对一九九五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进行检查的通知》(财工字(1995)373号),现就检查过程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抽查面。1995年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的抽查面按照财工字(1995)373号文确定的比例执行,原则上不低于20%。

二、关于检查程序。检查部门实施检查,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1.成立检查小组,部署检查工作,培训检查人员。

2.确定被检查企业的名单,通知被检查企业。检查小组在实施检查三日前应将财政检查通知书送达被检查企业。

3.拟订检查提纲,并依据提纲对被检查企业实施财政检查。

4.草拟检查报告,征求被检查企业和有关单位的意见。

5.检查部门评审检查报告,下达财政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通知被检查企业和有关单位,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6.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处理被检查企业和有关单位对财政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事宜。

7.将有关检查材料存档备查。

三、关于检查注意事项。被检查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检查小组做好检查工作,主动提供检查所需有关资料。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必须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出示检查证件或者检查公函,并负责对所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保密。

四、关于违法违纪的处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违法违纪行为,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被检查企业偷漏应上缴国家财政收入或者骗取退付国家财政收入的,应当发文责令其立即补缴应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并对有关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2.对征收机关越权减免或者不征、少征国家财政收入的,应当书面通知其自行撤销越权作出的决定,并补征应征的国家财政收入;拒不撤销的,由检查部门将情况逐级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3.被检查企业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有混库行为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入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54号)的规定,书面通知国库或者征收机关及时予以纠正。个别因特殊情况无法就地更正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报送财政部,通过财政年终结算予以扣回。

4.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因工作失误造成报告不实或者故意出具虚假查帐报告的,由检查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5.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关于处罚适用法律、法规。被检查企业、征收机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下列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4.《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施行细则;

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

6.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关于查补收入分成。对地方财政在检查过程中查补中央收入的分成范围和分成比例,比照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关于报送检查情况。各地要按照财工字(1995)373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和本通知附件所附表格的要求,于今年8月底之前将这次检查情况汇编成表,连同典型案例及书面总结,一并上报我部工业交通司和财政监督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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