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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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政策准许其保留全部外汇收入,自收自用,自求平衡。既然准许他们保留现汇,就自然准许他们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因此,在1983年8月颁发的《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和1989年10月下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办法》中都已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就可以向开户行申请办理开户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应给予便利。他们可以选择一家银行开户或者因为业务需要在一家银行开立多种币种的外汇帐户,都不需要事先经过外汇管理分局批准。这适用于企业在第一家开户行开户或在第一家开户行开立多币种帐户,企业如需在第二家或二家以上银行开户或开立多币种外汇帐户,都须报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二、我们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家银行开立外汇帐户,目的在于便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对于企业需在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开立外汇帐户者须经企业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凡确属业务需要者,例如:企业与银行存在着正常的业务关系,如出口来证和结算经常通过该银行办理的;企业与银行有信贷关系,银行要求企业在该行开户,便于贷款收付监督的;企业在异地办理结算,要求跨地区开立外汇帐户的,可以批准,对不符合上述条件者应从严掌握。
三、我们要求开户银行为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后,20天内报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因此可以通过各家银行报来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开立外汇帐户状况及你局对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了解企业有无多头开户的情况,对《办法》下发之后,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在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开户的或其他违反开户规定者可责令开户行停止其帐户的使用或者撤销其外汇帐户。对于银行违反开户规定者应向其指出及时纠正;情况严重者,你局可提出处理意见报总局核批。
四、该《办法》下发之前,企业已经批准在两家或两家银行以上开立外汇帐户和未经批准在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开立外汇帐户的,如未发现企业利用多家银行帐户进行违法活动,一般允许保留原来帐户。对有违法活动的,可责令撤销其多余的帐户。新开帐户应从严掌握。对帐户处理应持慎重态度,不要影响其正常业务经营。
五、1983年8月颁发的《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和1989年10月下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办法》中都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业务支出,可以通过开户银行从其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所谓正常业务支出包括支付在合同规定经营内进口本企业需要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等,进出口运费、保险费、向我国外贸公司购买本企业需要的出口商品或进口商品;支付技术转让费和专利费等。开户行凭其提供的有关业务支付凭证或证件办理。此项支付凭证或证件包括同外国出口商签订的进口合同、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进口商品的报关单、发货票、进口货物提单或运单、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同我国外贸公司签订的购买合同,技术转让和专利费的协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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