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布文号: 1990年11月16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0年11月16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管理,鼓励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内举办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适用本办法,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举办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青岛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具体地块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方式,由中外双方商定。
关联法规:
第四条 青岛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地管理局)是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土地管理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局负责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开发区内国有土地的管理。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审批权限,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归国有土地后,再提供给外商投资企业使用。
关联法规: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可以按土地使用合同的规定自行开发,也可以委托开发单位开发。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对所用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买卖或变相买卖土地;不得随意动用、开采或破坏地上地下资源;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范围;不得非法转让、转租、转借土地;不得非法进行房地产开发。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本市国有土地,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提报使用土地申请书
外商投资企业持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立项批复及其他文件和图纸,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局提报使用土地申请书。
<二>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1)中外双方使用中方合营者原用场地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且中方合营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资、合作条件的,其场地使用费计算应与取得同类土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场地使用费标准相同,并把有关土地使用条款列入企业合同。
(2)中外双方使用中方合营者原用场地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且中方合营者未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资、合作条件的,应由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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