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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2-05-29 浏览次数:57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发[2001]35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吉林省外商投资环境,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案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在本省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中外投资者。

第四条 处理外商投诉案件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客观公正,讲求效率。

第二章 受诉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投诉办)和各市州投诉部门为投诉案件的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诉机构)。

第六条 省投诉办在省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市州受诉机构在其市州相应机构或市州政府指定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省投诉办代表省政府协调处理各类投诉,各相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提供必要协助。

第八条 省属外商投资企业(中国投资者为省直企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经省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的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投诉案件,由省投诉办处理或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市州受诉机构处理。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案件,按属地管辖原则,由企业所在市州受诉机构处理;省投诉办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诉案,也可直接受理。

第九条 各受诉机构的职责是:

(一)省投诉办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

(二)经本级政府授权,起草或制定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管理的规章、政策、办法等。

(三)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并跟踪督办。各市州受诉机构要向省投诉办及时报告情况。

(四)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解答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的有关政策、法规等问题。

(五)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有关投诉的重要问题,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的建议、意见,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第十条 各级受诉机构要选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熟悉涉外经济法律、法规,通晓业务,了解国际惯例,能正确处理与外商投资有关的事务的人员从事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工作。

第三章 投诉范围和方式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申办、筹建、生产经营、终止清算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与有关单位(包括政府及有关部门)产生异议,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之间发生争议,要求提请受诉机构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协调解决的,均可投诉。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委托下列人员投诉: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或外方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

(三)正在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或外方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

代理人投诉时必须持有投诉人出具的委托书。

第十三条 投诉人可以书面、传真等方式投诉。投诉内容应包括投诉人名称(姓名)、投诉事项,并附相关资料。

匿名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 投诉人有权撤回已受理的投诉。

第十六条 投诉人可以一事一诉,也可以数事并诉。

第十七条 投诉人也可向相关部门、单位直接投诉,请求处理。受理投诉的部门、单位,要在诉案处理完毕后10天内,将诉案情况及处理结果按分级和属地管理原则,送交省投诉办或市州受诉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投诉人不得就同一诉案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受诉机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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