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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2-05-29 浏览次数:241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文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土地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地(州、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纳入国家年度用地计划。用地计划由省委会同省土地管理局和省有关部门下达,但不得突破国家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

第六条中方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县、市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后,可与外商合资、合作兴办外商投资企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价入股,兴办外商投资企业,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但集体土地股份不得转让。

第七条中方企业与外商投资者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土地使用权必须作价入般,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同级人民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用地手续。

第八条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土地管理部门可根据外商投资者的用地需求,按规划预征土地。

预征土地的审批权限按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牵头办理。

所预征的耕地,先给农民予付20一30%的征地费,提前办完征地手续,经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可暂由农民继续耕种,待建设项目用地时再补付其余70一80%的征地费。

在预征土地的范围内,不得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种植多年生植物。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有偿有限期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外商投资企业因特殊需要使用土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偿有限期划拨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未经批准,直接与原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一律无效。

第十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直接出让,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征用转为国有土地,经开发整治后,才能出让。

第十一条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关于征地审批权限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逮、规划、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报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须持依法取得的法人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和项目批准文件,按用地审批权限向有权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与用地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者按规定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予以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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