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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报与区分外汇账户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152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传(199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审计署关于1996年国家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目前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中突出存在三个问题:一是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将预算内收入转到预算外;二是通过隐瞒截留和退库等不正当手段,将预算收入转作财政周转金;三是部分地区财政周转金本金规模超过规定的标准。国务院要求立即予以纠正。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违反有关规定将预算收入转到预算外的,一律清理退回预算内;应纳未纳入预算内的,必须按规定纳入预算内;已作财政周转金放款的,要按借款合同积极回收、清退。

二、财政周转金本金超规模的地区,要严格执行《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律不得新增周转金本金,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周转金压缩计划,以便将周转金规模控制在规定标准内。

三、请各地根据上述要求,在年底以前完成预算收入的清退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财政周转金本金规模压缩计划上报我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哈尔滨、沈阳、长春、杭州、济南、武汉、南京、成都、西安分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的有关文件规定,现将企业申报与区分外汇账户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分局抓紧办理企业账户申报与区分工作,务必于1996年9月30日完成,对遗留问题事后再行处理。

二、对未办理申报与区分的外汇账户,分别处理如下:

   1.未经批准保留的空户,从10月1日起由开户银行办理账户销户手续;

   2.对未经批准保留的外汇账户,企业应自10月1日起至10月15日止将余额划入相应的经批准保留的外汇账户,期间,外汇局对该类账户的收支实行监管;企业逾期未办理划转手续的,开户银行应通知外汇局,再由外汇局通知开户银行对账户余额实行强制划转,同时办理撤户手续;

   3.从10月1日起,外汇局对未办理账户申报与区分手续并有外汇收支发生的账户实行监管;未经外汇局批准,开户银行不得为企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4.外汇局对10月1日之前未办理外汇账户申报与区分手续的企业在银行开立的睡眠户(1995年10月1日以来未有收支活动的账户)实行监管;对此类账户的处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另文通知。

三、已办理外汇账户申报与区分手续的企业,其外汇结算账户余额如超过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超过部分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结汇;如不办理结汇,开户银行应通知企业办理结汇,并报告外汇局;外汇局对超过最高金额而不按规定结汇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①第 三十八条第二款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 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可对其超额部分处以每日3‰的罚款。

四、各分局须于1996年10月1日前将本通知中有关问题通知各外汇指定银行,并要求其将有关内容公告张贴于银行营业大厅。

五、各外汇指定银行必须在1996年10月30日前,将《外商投资企业未申报与区分外汇账户情况统计表》(附件一),《外商投资企业已申报与区分外汇账户情况统计表》(附件二)报当地外汇局;各分局应于1996年11月15日前,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账户申报与区分情况汇总表》(附件三)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六、各分局应于1996年10月5日前将9月30日账户区分情况和已申报与区分外汇账户的外商投资企业1996年6月30日的开户数及账户余额的准确数据重新电传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七、从1996年10月1日起,外汇调剂中心不得为未申报与区分账户的企业办理调剂外汇业务。外汇调剂中心办理外汇调剂业务也要严格执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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