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财政部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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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财政部会计司问:1993年7月1日起分行业会计制度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什么制度?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执行会计制度的复函”([93]财会四字第44号)的精神,外商投资企业应和其他企业一样,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1992年11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但在具体会计核算上,除以下几个问题与分行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衔接外,其他会计核算方法仍执行199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
1.关于会计报表的报送部门,应按照分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即在《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增报“企业开户银行”。
2.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核算方法,改按分行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及发生的损失,按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增设“投资收益”科目,单独核算。该科目借方核算投资损失,贷方核算投资收益。年终结账时,该科目的余额应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营业外收入”科目中的“投资收益”、“投资作价收益”和“营业外支出”科目中的“投资损失”、“投资作价损失”明细科目相应取消。
投资损益应在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下,增列“加:投资收益”项目予以反映,如为投资净损失,以“-”号表示;同时取消营业外收支明细表中营业外收入类“1.投资收益”“2.投资作价收益”两项目和营业外支出类“1.投资损失”“2.投资作价损失”两项目。
4.各种存货在发生盘盈、盘亏、毁损时,其净损益按分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入管理费用。取消制造费用明细表中“存货盘亏(减盘盈)”项目,同时在管理费用明细表“坏账损失”项目下增列“存货盘亏(减盘盈)”项目。
5.“投资人权益”按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改为“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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