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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5-30 浏览次数:426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工字(199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最近,一些地方来函来电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过程中,对有些问题如何处理不够明确,要求部里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通知如下:

一、关于附送查帐报告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附有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的年度会计报表。检查部门在检查会计决算时,对未能附送查帐报告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责成其补报。

二、关于费用列支问题。在检查过程中,对企业费用的列支可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对于已经依照我部《关于印发〈关于工交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印发关于商品流通等六个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将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报主管财政机关或者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备案的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主管财政机关或者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同意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定的标准执行;

对于未能依照我部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或者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报送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依法从严掌握其列支标准,限期补报。其中,对于准予列支的工资费用,还要检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情况,以及企业依法代扣代缴的情况。

三、关于原始凭证问题。外商投资企业的原始凭证必须合法有效,严禁白条抵帐。对于检查出的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一律作违法违纪处理,检查部门除依法责令其纠正并上缴应缴财政违法违纪款项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关于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资金问题。检查部门在检查时,对企业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包括中方职工福利费、待(失)业保险金、退休养老金、住房周转金、工资结余等,应重点检查是否依照财政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的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五、关于出资违约纠正后利润分配问题。企业投资者在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中违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违约纠正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利润的分配区分两个阶段处理:纠正以前的利润按纠正前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纠正以后的利润按纠正后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六、关于补缴税收入库问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检查出的企业补缴税收的入库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部派出机构和当地国税局在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财监字(1995)4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地处理。地方财政机关检查出的企业补缴税收的入库问题,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七、关于法律责任及处罚依据问题。对于检查出的企业、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企业会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查部门依据下列法律、法规和文件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6.《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

7.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财会字(1996)16号);

8.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会计人员解除专业技术职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6)33号);

9.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93)财工字第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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