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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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管理,鼓励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外商投资企业需使用土地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节约用地,合理利用。
第六条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按规划预征土地或预留土地。在预留土地的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预征、预留土地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经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归国有后,再提供给外商投资企业使用。
关联法规: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批准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租赁、行政划拨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方企业可以以其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外商合营、合作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行政划拨的具体程序和有关文书格式,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但通过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在按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可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支付出让金。
出让金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其具体数额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开发程度、周围环境等条件以及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根据尽量优惠的原则自行确定,但一般不低于征地、拆迁安置费以及为企业配套的公用设施费之和。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但地下资源及埋藏物不在土地使用权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 使用土地的年限,按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年限确定。最长年限为: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和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期确需要继续使用的,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续延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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