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南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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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关
第三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章 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五章 职工权益
第六章 外商权益
第七章 罚 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南宁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宁市(包括市郊、城区、县)属的外商投资企业。
本条例所称之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管理机关
第四条南宁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是南宁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其职责是:
(一)依照权限审查、批准设立南宁市各类外商投资企业,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依照权限申报、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物资和产品的进出口许可证;
(三)依照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及发放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型企业的资格证书;
(四)监督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五)检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情况,接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协调解决企业涉外合同纠纷。
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的主管部门是中方合营者的行政主管部门。合营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中方合营者并隶属于不同的部门或地区时,应由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商确定一个企业主管部门。
第六条 国有企业以房屋建筑物、设备、场地、资金等有形国有资产或以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与外商进行合资、合作经营的,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确认和办理产权登记后,方可签订合资、合作经营合同。
第七条工商、税务、财政、计划、经贸、劳动、人事、环保、卫生、消防、统计等部门,应按各自的法定职责、办事程序和时限,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监督、指导和服务,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申办合营企业需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正式文件: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书面申请;
(二)项目建议书及批文;
(三)合营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
(四)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章程;
(五)工商管理部门对该合营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六)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表、法定代表人证明、外方个人投资仅需身份证(复印件);
(七)外方的银行资信证明;
(八)合营企业董事会名单;
(九)进口设备材料清单;
(十)国有资产评估书、确认书(中方为国有企业)或产权界定书(中方为股份企业、集体企业);
(十一)征用土地或租用场地证明;
(十二)环保部门意见(涉及环境保护项目);
(十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九条申办外资企业需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正式文件:
(一)设立企业的书面申请;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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