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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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经我国政府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证照,在我省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第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主管部门)是中国合营(合作)者的政府主管部门。如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国合营(合作)者并隶属于不同的部门或地区时,由中国合营(合作)者协商确定企业主管部门,经协商不能确定的,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为其指定一个企业主管部门。
外资企业的主管部门为省、市(地)对外经济贸易部门。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综合服务协调机构,为各级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其职责是:
(一)监督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严格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二)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外商投资企业承诺的事宜;
(三)协调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关系;
(四)协助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国内外产品推销活动;
(五)调解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发生的纠纷;
(六)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协调;
(七)其他需综合服务协调的有关事宜。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机构为各级计划经济委员会(或经济委员会)。
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应管理机构为各级物资厅(局)。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必须严格按照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不按规定出资的,原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该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该企业的营业证照。
被注销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已缴付部分出资的,应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对该出资进行清理。
外商投资企业未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不得开业。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应在批准的投资总额和经营范围内编制进口计划,按隶属关系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汇总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核下达。
当年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未列入进口计划或在计划指标外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应逐项申报,按隶属关系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产后,出口自产的属许可证或配额管理的商品,应凭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达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计划分配方案,向有关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或配额。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必须严格按照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产品内外销比例销售,违反销售规定的,除按违约处罚外,有关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属于计划分配的物资,通过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列入物资管理部门的分配计划,按计划销售给指定的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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