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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发表时间:2012-05-30 浏览次数:62

发布部门:吉林省

发布文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权利 

  第四章  工会义务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工会组织。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中,凡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承认《中国工会章程》的职工,均可参加工会组织。外籍投资者、私营企业主及其代理人,不得参加工会组织。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由上一级工会确认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是工会主席。 

关联法规: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应尊重工会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应支持企业正当的生产经营管理。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筹建时,应支持职工依法筹建工会。符合组建工会条件的,应在开业投产后及时建立工会组织。企业组建工会时,上一级工会应予以协助。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建立时,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并在其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终止或被撤销,该企业工会组织相应撤销。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人数在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选举工会组织员一人,也可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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