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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2-05-30 浏览次数:486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 职工的招用、培训和辞退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劳动计划,由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确定。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职工纳入专项劳动计划,在劳动行政部门指导下在当地公开招用。当地不能招用到所需职工时,允许跨地区招用。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应招用原中方企业在职职工。

外商投资企业确需雇佣外籍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职工,除企业合同中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外,须经地、州、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同意。

禁止招用童工、在校学生和中国政府规定不能招用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在职职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支持,按有关规定办理调转手续。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社会上招用的职工由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用手续。从农村户口中招用的职工不转户口粮食关系,由企业所在地粮食部门供应议价粮油,差价部分由企业负担。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向本企业推荐适合企业需要的国内亲属就业,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6个月。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职工应当贯彻“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上岗前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有关培训经费参照国家对国营企业的规定列支。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合格证,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出色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或者在革新生产技术和改善经营管理中做出优异成绩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于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辞退或行政处分。

企业对职工进行辞退或行政处分,应当听取职工本人的申辩,征求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

辞退、除名、开除职工,由企业报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的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由企业和职工本人平等协商签订,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鉴证。

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生产或工作任务,安全职责;

(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

(三)生产、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四)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签订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职工《劳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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