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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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地的管理,改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土地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场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场地使用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土地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场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场地使用权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依法批准使用的场地有使用权,其使用权不得非法转让。
第五条 市国土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场地统一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场地,应当贯彻珍惜土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场地,应持批准设立文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国土局提出申请场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用地。
市国土局应依法审查用地,对任命用地条件的,按法定程序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转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局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场地使用合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对集体所有制土地实行征用,按前款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
第八条 场地使用合同应订明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签订合同的日期、地点;
(三)场地用途、位置、面积、使用期限;
(四)场地使用费和场地开发费缴纳的标准、方式、时间、币种和金额;
(五)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企业经营期满或终止经营,市人民政府收回场地使用权时、对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理办法;
(七)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八)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
(九)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十)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租用房屋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在房屋租用合同中订明有关场地使用的条款内容。
场地使用合同格式,由市国土局统一制定。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自行与集体所有土地使用者或原场地使用者签订场地使用合同。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他临时设施、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应报经市国土局审查批准后领取《临时用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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