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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12-05-29 浏览次数:442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规范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是国家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自1999年9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凡符合国务院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的增值税。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国产设备的登记、退税、监管、核销工作。

第二章 享受退税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第五条   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 [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列入国务院《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准予退税。

   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列入国务院《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商品除外。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须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定并出具项目批准书(即《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见附表1)

关联法规:

第六条   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二)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的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设备。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一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七条   凡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退税前应办理退税登记,凡未办理退税登记的,不予办理退税。

   未办理退税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持下列资料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

   (4)海关核发的注册登记证明书

   (5)企业开户银行许可证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应持下列资料到主管退税机关领取《领取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申请表》(见附表2),经主管税务机关和退税机关审核无误后,到主管退税机关领取《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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