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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发表时间:2012-05-29 浏览次数:386

发布部门:安徽省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3年12月17日安徽省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称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在企业中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保障其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关联法规: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外商投资企业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本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尊重投资者合法权益,支持企业依法搞好生产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应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关联法规: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开业一年内,由上一级工会或市总工会指导和帮助成立工会组织。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必须经上一级工会批准,报合肥市总工会备案,并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定期举行,行使职权。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会会员在25人以上的,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25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委员须经民主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凡企业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一般应设专职工会主席。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中,除外商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外,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中外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的,经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批准即可成为工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加入中国工会的香港、澳门、台湾职工和外籍职工,在工作结束离境时停止会籍,交回会员证。如本人需要,可由市(县)总工会发给曾参加过中国工会的证明。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在上级工会指导下,代表职工与本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指导、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发现企业违法使用童工,工会应予以制止。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对本企业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劳动管理、职工奖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本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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