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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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用人自主权,保障外商投资者和职员、工人(以下简称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章 职工的录用和培训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决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编制劳动计划。凡在特区内招收、招聘的工人,经企业录用后,报深圳市劳动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局)备案;凡在特区外招收、调进的工人,必须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有关招工、调进条件,并经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和办理有关手续。
企业经过考核,决定录用特区内企业(不含外驻企业)的在职技术工人,原单位应积极支持,允许流动,如有争议,由市劳动局裁决,裁决不服的,工人可以辞职或离职。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工人,就特区内能够提供的,都应在特区内招用,特区内无法解决的,经商得市劳动局同意,可到外地招收、招聘。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必须使用合同制工人(含固定工),属临时性的工作,粗重工作或受国际市场影响较大、生产经营不均衡的企业可使用部分临时工。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对录用的人员规定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或培训期,并建立专项经费,用于职工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和在校学生。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工人应建立《劳动手册》和人事档案制度,《劳动手册》由市劳动局制发。
市劳动局可为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提供保管工人的人事档案和转移手续服务。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人,一律实行合同化管理,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根据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平等协商,由企业同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工人的试用、培训、生产和工作任务、工作时间、休假、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企业和工人双方应履行的其他权利和义务、有关违约的责任或规定等。劳动合同订立之后,其标准文本报市劳动局备案。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订立合同的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有关规定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报市劳动局备案。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告终止。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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