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四川省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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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地位、权利和义务,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是指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中外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
香港、台湾、澳门同胞和华侨在本市投资举办的企业的工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工会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经本企业工会批准,均可成为工会会员。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保护本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鼓励职工发挥劳动积极性、创造力,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管理。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应支持工会的建立和依法开展活动,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中应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内容。外商投资企业在开业一年内应建立工会组织,上一级工会应帮助外商投资企业筹建工会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中方企业建有工会组织的,应重新组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
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同时选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主席、副主席可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人数在二十五人以上的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工会活动。
女职工在二十五人以上的,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设专职或兼职工会主席。职工人数在三百人以上的设专职工会主席。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工会专职主席的待遇,可比照副总经理或副厂长的待遇执行。
外资企业工会专职主席的待遇由上一级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兼职主席由企业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终止或撤销,其工会相应撤销。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时,其工会的合并应报告上一级工会,办理合并手续。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享有下列权利:
(一)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指导、帮助职工同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维护劳动合同的执行。
(三)参加企业劳资纠纷的调解决和谈判。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工会负责人列席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有关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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