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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发表时间:2012-05-29 浏览次数:210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湖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7号

《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于1995年12月26日经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12月26日

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地位,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的合法经营,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工会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应当经上级工会批准,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对应当建立而未建立工会的外商投资企业,上级工会可以督促指导其组建工会,企业应当予以合作。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企业职工利益的代表,依法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含外籍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加入工会的,经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或者工会筹备组批准,均可成为工会会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和阻挠。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会员二十五条人以上的,应当经过选举建立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选举工会主席或者工会组织员,主持工会工作。 

上级工会应外商投资企业的要求,可以选派适当的人员,经过选举担任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工会组织员。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尊重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履行劳动合同,完成企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文化、技术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安全卫生以及职工保险福利等事项与企业协商谈判,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一至三年签订一次,并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通过。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还可以就集体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与企业协商谈判。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与企业协商谈判达不成协议的,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工会协调解决。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依法指导、帮助职工同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监督合同的执行。企业故意拖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会可以建议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纠正。 

第十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和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与保险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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