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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2-05-29 浏览次数:163

发布部门:安徽省合肥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和中方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含三县)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市、县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工的录用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劳动工资计划,报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其所需职工应首先从合营(合作)的中方企业职工中录用,也可自主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收。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招聘职工,其录用职工计划须经董事会确定,招聘简章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报请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由企业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或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择优录用。被录用的工人,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手续;被录用的在职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录用手续。 

第六条   合营(合作)企业从合营(合作)的中方企业录用职工应遵循自愿原则,双向选择。职工被合营(合作)企业录用的,应与原中方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录用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与合营(合作)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未改变原工种、岗位的,不再约定试用期,改变原工种、岗位的,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可以约定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试用期内未被合营(合作)企业录用的,应由原中方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妥善安置。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职工应在本地城镇招收。因特殊情况需要跨地区或到农村招收的,应经所在地的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属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批准),并征得有关地区的劳动人事部门同意。职工被录用后,户口、粮油关系不变,合同终止后仍回户口所在地。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临时工、季节工应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录用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从境外雇佣人员,必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就业许可证后,方可雇佣。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招收童工。禁忌岗位不得录用女工。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向被录用的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企业的押金,也不得扣留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录用中方职工后,应建立《劳动手册》和人事工资档案,职工退休或离开企业时发给本人,职工可凭《劳动手册》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重新登记就业。《劳动手册》同劳动行政部门统一核实。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对被录用的职工规定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对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有权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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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13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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