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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修正)
发表时间:2012-05-30 浏览次数:462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修正)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6月1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修正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省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甘肃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会主席是其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都可以加入工会。职工加入工会必须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基层工会批准。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尊重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帮助和促进企业提高效益。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支持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最迟在开业一年内成立工会,开展活动。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必须经所在地县以上地方工会或者所属产业工会批准,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地方工会或者所属产业工会有权督促、帮助组建工会。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在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中的女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工会可以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会员二十五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设兼职工会主席。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主席、副主席、委员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批准。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在任期内罢免、撤换,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并报上级工会批准。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工会组织员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变动其工会职务;确需变动的,应当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并征得上级工会的同意。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务受到不公正待遇时,上级工会有权与企业交涉,保护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行使选举等职权;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七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对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提出意见。外商投资企业行政方面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安全卫生以及职工保险等事项与企业协商谈判,订立集体合同,并就集体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与企业协商谈判。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依法指导、帮助职工同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监督合同的执行。企业故意拖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会可以督促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建议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企业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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