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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发表时间:2012-05-29 浏览次数:397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1994年9月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行使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与企业工会组织合作共事,共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 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报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备案。 

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和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的,经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批准,均可成为工会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和阻挠。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应当建立工会组织。 

申请设立和开办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将组建工会列入企业章程。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应当在筹建企业的同时筹建工会。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应当在开业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开业后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到企业宣传《工会法》等法律、法规,指导和帮助企业组建工会。 

关联法规: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依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和撤销,企业不得随意设立、合并、撤销工会组织。 

关联法规: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会员人数在25人以上的,建立工会委员会;会员人数不足25人的,由会员选举产生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的,工会应当设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人数较多的,应当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其人数由上级工会同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依据《工会法》,履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职责;讨论通过集体合同所涉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讨论决定工会同企业行政协商谈判的其它事项;对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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