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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12-05-29 浏览次数:225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依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将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为外经贸部)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进行指导和管理,并会同海关总署公布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发证机构名录(见附件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简称为地方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的管理。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自动进口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2);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包括联合年检合格记录);

   (三)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营合同或章程复印件;

   (五)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生产能力说明;

   (七)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进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近三年内没有逃汇、套汇、骗取出口退税、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进口货物应当符合我国参加的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的有关规定;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下进口投资和自用的原材料、零部件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自用进口货物是指外国投资者作为投资进口的或外商投资企业用投资总额内的资金或其他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本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和其他物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并按规定加工复出口。

   (三)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附件1中目录1和目录3项下货物),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到相关的地方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在申请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手续前一个月,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地方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通知有关进口合同情况和预计到港时间,地方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按月汇总报外经贸部。

   (四)地方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收到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当立即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见附件3),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签发。

关联法规: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海关凭加盖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附件4)的设备、物料清单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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