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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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有利于对外经济的发展,及时、依法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佛山市(包括市区、南海、顺德、高明、三水)辖区内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的使用制度。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获准使用的土地,只拥有使用权,所有权属国家。
地下的各类自然资源、埋藏物仍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出让的范围。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水利规划。
第六条 市、县国土局主管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事务。外商投资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独资企业由境外企业,合资、合作企业由境内企业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要求使用土地的申请。
二、我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可行性报告及章程的批准文件。
三、我计划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计划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除单个建设项目可按有偿有期取得土地使用权外,还可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土地成片开发经营。
第八条 市、县国土管理部门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申请,会同城建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规划选址。要使用的地块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应依据《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征用,然后再按有偿有期的原则,将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外商投资企业。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条 已在使用的国有土地和经开发具备了建设条件的国有土地,市、县政府可按需要出租给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与用地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第十一条 为有利于发展对外经济,石湾区人民政府可依照本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用地合同;市、县人民政府可委托各镇人民政府直接与前来的外商投资企业洽谈用地。但需用的土地必须按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到县以上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签订用地合同。
第十二条 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通过划拨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市、县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原用地者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外商投资企业或作为投资、合作条件与外商组成合资、合作企业,也可以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外商投资企业。但原用地者应与市、县国土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按年缴交场地使用费。
第十三条 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要明确用地规模、年限、土地的用途、城乡规划功能、建筑密度、容积率、环境保护、卫生防疫、交通等要求、以及其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年限可根据经营的性质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五十年。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土地使用期限应与企业的合资、合作经营期相同。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缴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按年缴交场地使用费,并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场地使用费的标准,要根据土地的地理位置、交通环境、土地开发的不同程度和使用性质、年限,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般以每年每平方米不得低于十元(人民币,下同)计。场地使用费,市区、市郊、县城每年每平方米最低不少于十元,其他地方每年每平方米不少于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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