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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发表时间:2012-05-29 浏览次数:173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1992年1月25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在企业中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保障其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依法搞好生产经营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应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组织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开业时,企业职工即可组建工会组织。 

第七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须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并报西安市总工会备案。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中外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的,经本企业工会批准即可成为工会会员,但外籍投资者及其外籍代理人除外。 

加入工会的外籍职工离开本企业回国时,须交回会员证,如本人需要,由西安市总工会发给参加过中国工会的证明。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在25人以上的,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25人的,设组织员1人,享受工会基层委员会同等权利。 

女职工25人以上的,应设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及组织员须经民主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企业配备脱产的工会工作人员的数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监督企业对劳动管理、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或协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十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企业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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