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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
发表时间:2012-05-29 浏览次数:200

发布部门:湖北省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1991年12月21日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2年3月14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9年11月26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  根据2000年3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本市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规。

第四条在本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有利于本市国民经济的发展。

鼓励和扶持设立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

禁止设立设备陈旧、产品落后、污染环境又无治理措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企业以及国家明令禁止设立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市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市外商投资工作,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有关审批事项,依职责确认和考核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监督外商投资企业履行经批准的合同、章程,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六条本市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与服务实行联合办公制度,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在本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属本市审批权限以内的项目,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审批权限,由市、区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需报国家、省有关部门审批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在本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向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由外国投资者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申请;申请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由中方投资者申请。

申请立项的文件、资料包括:项目建议书(申请表)、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其中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提交合资、合作双方签署的协议书,有主管部门或公司股东会的,所呈报文件还应经其主管部门或公司股东会审查同意。

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立项申请及齐备的文件、资料后,应于7日内决定是否立项,并通知申请者。

第九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者,在接到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通知后,应向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正式文件及附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合资、合作企业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的章程;

(五)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的人选名单、各方委派书及委派人员身份证件影印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七)确定外商投资企业法定地址的有关租赁协议及房地产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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