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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发表时间:2012-05-30 浏览次数:459

发布部门:河北省

发布文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委员会、工会干部和会员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义务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活动的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定本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地位和职责,保障工会正确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发挥工会在企业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本企业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企业职工的代表。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有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其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委员会、工会干部和会员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须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建立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会根据职工人数多少,设专职或兼职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 

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专职干部的工资由工会经费支付,企业与工会另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企业工会专职干部的其它经济福利待遇与本企业职工相同,由企业支付。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解雇、处分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工,应经企业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解雇、处分担任工会委员的职工,须事先征求工会委员会的意见;专职工会干部不再从事工会工作时,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凡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中国职工(包括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和外籍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经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批准,即为工会会员。 

第十一条   加入中国工会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职工,在工作结束离境时停止会籍,交回会员证。如本人要求对曾加入中国工会予以证明的,可由当地总工会发给证明书。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对本企业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劳动管理、职工奖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提出意见,协同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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