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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发表时间:2014-02-26 浏览次数:223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1994年7月2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本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保障其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发挥其在企业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职工权益的代表。 

第三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社团法人,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开展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据法律、法规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为职工群众服务,尊重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与外商合作共事,支持企业依法搞好经营管理,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时即应为组建工会准备必要的条件,企业正式开业后即应组建工会组织。 

本条例颁布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本条例颁布后组建工会组织。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建立工会组织,须经上一级工会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接受上一级工会的领导。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中外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的,经本企业工会批准即可成为工会会员,但投资者及其代理人除外。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在25人以上的,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25人,选主席1人,主持工会工作。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行使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工会基层组织的日常工作,依照章程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主席、副主席、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上级工会主持,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的人选,由上级工会与企业有关方面协商推荐。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需要罢免、撤换的,由上级工会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随意解雇(辞退)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工,确需确雇(辞退)的,须经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委员会同意。解雇(辞退)担任工会委员的职工也须征求工会委员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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