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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二)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344

⒌破产债权

所谓破产债权,即指能通过破产程序而得到清偿的债权。具体说,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靠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⑴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破产债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必须为基于破产宣靠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请求权;

必须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权。

⑵破产债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破产债权是请求权,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财产请求权是指具有金钱价值而可以从债务人的财产中获得清偿的请求权,或者虽不直接表现于金钱价值但可用金钱价值估算的请求权,诸如价金给付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请求交付货物的请求权等等。

破产债权是以破产财产所有人为义务主体的请求权;

破产债权是具备破产法规定条件的请求权。

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人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若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

债权人应当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但不是由于债权人的责任所赞成,且在破产财产分配前申报的,可不在此限。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或者其他担保物权人在破产还债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靠前请求优先受偿的,应经人民法院准许。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消。

⒍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讲座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全体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机关。具体说是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或者公告,由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组成的,在人民法院的领导下讲座并决定有关破产的法定的重大事务的临时性机构。债权人会议的职能是要使全体债权人能够作为一个整体,就他们权利的行使与处分作出内同的意思表示,以及为维护他们的共利益而采取必要的行动。债权人会议的设立,不仅使破产程序能够顺利进行,而且给每个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平等先例权利提供了保障。]

债权人会议的重要功能有:

⑴对内作为全体债权人的自治组织,负责协调和处理涉及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差异;

⑵对外代表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参与破产诉讼,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适当满足各债权人相对独立的利益;

⑶债权人会议又是全体债权人对有关破产事务行使决议和监督权的组织形式。

债权人会议讲座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在地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讲座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也就是说,债权人会议决议的通过,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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