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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程序及有关工作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194

外商投资企业因经营期限届满、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的,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原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应当在企业终止之日起十五天内对外发出公告,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主管机关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清算组的清算费用从企业现有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履行下列职权:

一、召集债权人会议;

二、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三、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四、制定清算方案;

五、追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六、分配剩余财产;

七、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

清算组对清算结果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支付清算组的清算费用;

二、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清算组对清算结果不能够清偿债务的,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并将事务移交人民法院处置。

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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