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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三)
发表时间:2012-05-29 浏览次数:58

按人数计算,出度会议的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赞成;

按金额计算,一般情况下,赞成票所在地代表的债权额(经过债权人会议确认的金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以债权人会议所确认的全部无担保债权总额为准)的半数以上,但是,在通过和解的情况下,应当占这一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这表明,债权人会议所在地通过的诸如和解协议草案之类重大事项的决议的条件,较通过一般决议所在地需的条件更为严格。

⒎外商投资企业和解

所谓和解,是指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挽救企业、预防破产、避免破产清算(受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经与债权人会议磋商谈判,与债权人达成相互间的谅解,他们之间就债务人延期、分期清偿债务或者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进行整顿等事项所在地达成的协议,即以让步方式了结债务的协议;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这种和解协议以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草案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进行和解的起点,它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⑴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⑵债权的性质和数额;

⑶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

⑷清偿债务的办法。

⑸清偿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在和解协议草案时,应当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如规定清偿债务的开始期和最后期限。如为一次性偿付、应有明确的清偿日期;如分为限期偿付,应分别规定每次清偿的日期。我国法律一面规定和解应当规定清偿还债务的期限,同时还规定,法律没有限定债务人清偿还和解债权的最长期限的,可以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协商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公开进行,也就是不论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是否公开,法院在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时,必须公开进行。应在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首先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到庭,当庭宣布裁定,债权人、债务人拒不到庭的,不影响裁定的效力。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的同时可发布公告。公告是人民法院送达破产宣告裁定的基本形式,是对所有的利害关系人的送达。破产公告一般应当刊登在专门公告刊物上,并进行其他的公告安排,或通过广播、电视进行公告,同时应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

公告中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⑴破产宣靠裁定的主文,应当写明破产宣告公告、宣告企业破产的日期、破产企业的名称、破产企业的资产情况、基本负债情况、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⑵有关破产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的保存护事项;

⑶告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或破产清算组织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⑷告知(新)债权人申请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⑸破产清算组织已被指定的,公告破产清算组成员的姓名、住所及地点;

⑹公告生效的日期,一般应写明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⑺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财产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并应及时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的结算业务。开户银行支付维持债务人政党生产经营所在地必需的费用,应经人民法院许可。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未能定期间内,向法院呈报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行便权利的基础。凡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呈报债权,就不能取得破产法赋予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各项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了债权申报的法定期间,即债权申报期限为1个月和3个月期限两种:对于已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 对于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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