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公司法 > 外商投资企业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5-29 浏览次数:59

【颁布单位】 财政部

【颁布日期】1995.07.09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1995.07.09

【正文】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间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做好清算期间财务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机关检查监督。

二、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章程规定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企业董事、债权人代表组成,也可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或律师参加,主管财政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派人进行监督。

企业宣布破产,转入破产程序清算。

三、清算委员会负责制定清算方案,编制资产负债表及其他会计报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处理意见,提请董事会通过,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清算委员会宣布清算,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

四、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以下三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

1.企业结余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以及用这两项基金购建的各项财产、设施;

2.企业结余的中方职工保险福利费;

3.企业结余的工会经费以及用工会经费购建的财产。(以下称三部分财产)

五、企业财产按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其中场地使用费、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等财政收入与国家税收同一顺序上缴财政。

六、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以本企业所有的财产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投资各方对企业债务应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合作期满时将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企业清算时中外合作者仍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共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77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