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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180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1年6月22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4月1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决定修改)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设立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义务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的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地位,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在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依法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设立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开业的同时建立工会,并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暂不具备建立工会条件的,必须在开业后半年内组建工会。外商投资企业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到该企业指导、帮助组建工会。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的,经本企业工会批准,均可成为工会会员。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应当在上级工会领导下成立筹备组,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

职工在依法行使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时,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工会会员25人以上的,建立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25人的,可以设工会主席、副主席。

工会委员会委员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25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职工200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职工不足200人的,设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由上一级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未终止时,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把工会撤销或者合并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对企业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管理、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福利、职工奖惩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者指导、帮助职工同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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