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工商发[1996]91号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根据国家工商局企业注册局《关于“利用他人柜台、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意见,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商业(服务业)企业的柜台或场地(以下简称商业设施)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凡外商投资企业利用本市企业的商业设施销售自产产品,必须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
二、外商投资企业销售自产产品设立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时,除了提交法规规定 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与商业设施出租单位签订的柜台或场地的使用合同。合同期限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
三、上述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应明确在某地销售自产产品,如:在百货大楼二层销售本公司自产的××××、在贵友大厦第x号柜中销售本公司自产的×× ××。分支机构在核准的地址和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四、上述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
五、各区县工商局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利用商业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在6月30日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并监督其悬挂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对经督促仍未申请分支机构登记注册的,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登记注册但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或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销售非自产产品的,依法予以处罚。
北京市工商局
199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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