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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资的两种情况
发表时间:2012-06-14 浏览次数:18

外商直接投资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外国人取得国内法人或企业的股份或份额;

另一种是外国人向国内法人或企业提供长期贷款。

取得国内企业的股份或份额:指外国人以与大韩民国法人(包括正在设立中的法人)或大韩民国国民经营的企业建立长期经济关系为目的持有该法人或企业的股票或股份(以下称“股票等”)。

基本条件

符合外商投资促进法规定的外商直接投资需要同时满足外商投资金额和外商投资比例两个条件,其中外商投资比例是指外商完成投资后的出资比例,当外商为2人以上时,同样应分别满足上述条件。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外国投资者进行追加投资时,可不受上述金额或比例限制。

外商投资金额:5000万韩元以上

外商投资比例:持有10%以上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或出资总额

原有外国投资者因部分股份转让或减资等无法满足外商投资金额及比例时,仍将其视为外商投资。只是外国投资者把所持股份全部转让给大韩民国国民及大韩民国法人,或因相应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导致所持股份全部消失时,取消其外商投资企业资格。

例外条件

对外商投资金额没有例外条件可言,不过外商投资比例可以适度调整。即外商投资金额在5千万韩元以上,外商投资比例不足10%时,如果签定下列任一合同,可例外获得外商直接投资(fdi)认定。

可单方面派遣或任命管理人员的合同

保证1年以上原材料或产品购销的合同

相关技术提供、引进及共同研发的合同

外商提供长期贷款

外商投资企业的海外母公司及与该母公司具有如下资本出资关系的企业,给予该外商投资企业平均偿还期限为5年以上的贷款

<与海外母公司具有资本出资关系的企业>

拥有海外母公司的发行股票总数或出资总额的50%以上的企业

拥有海外母公司的发行股票总数或出资总额的10%以上的企业

拥有海外母公司的发行股票总数或出资总额的50%以上的企业

对于拥有海外母公司的发行股票总数或出资总额的50%以上的企业,同时持有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总数或出资总额50%以上的企业

如果是上述的情况,只有当海外母公司拥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发行股票总数或出资总额的50%以上时,才可认定为是具有资本出资关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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