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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初期我国外商直接投资方式的特点
发表时间:2012-06-06 浏览次数:376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外商直接投资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增强我国综合国力起到重要的作用。人世后,随着我国投资环境的不断完善,大型跨国公司开始大规模地对华投资,投资方式与合作方式都发生较大的变化,采取了更加灵活的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1.外商投资独资化趋势加强

目前来华投资的跨国公司采取独资或控股形式的势头愈发强劲,已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近5年来,中国新批外商独资企业项目数一直多于合资企业数量,2002年外商投资新设立的项目中独资企业上升到65%以上。从下表中就可以明显看出这种态势:2002外资企业实际利用外资比去年同期增长32.89%,均高于其他各项。中外双方建立合资企业大多也以外方绝对控股为前提。即使当初投资时由中方控股的企业,在以后增资扩股时,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外方增加了投资份额,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大股东:有的跨国公司干脆收购合资企业的中方股份,把合资企业变成独资企业。最具代表性的例子就是,2003年1月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的100%独资化申请已获得正式许可。也就是说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从2003年1月开始,已经由原来的合资公司变成一个经济实体,且拥有在中国市场的直销权的独资公司。

激励外商选择独资经营方式,放弃合资经营方式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1)我国对独资经营这种国际直接投资方式在法律和政策上的限制正在逐步放开。为了实现人世承诺,我国政府和各地区政府都对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做出调整。例如,在我国1998年1月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明文规定“旅行社业”是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而今年旅游大省陕西省则将在旅行社业的管理措施上动大手术。让外商独资旅行社进入具体操作实施阶段,担前兑现人世承诺,允许境外大的旅游企业在该省设立独资旅行社。而在另一个很重要的制造业部门——印刷业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印刷业的进一步开放并不属于中国人世承诺,而足中国主动采取的步骤)。为应对人世后的形势,新的《印刷管理条例》取消了原来九七年的条例——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各类印刷企业的规定,而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璜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香港贸易发展局出版印刷业发展报告指出:内地正逐步放宽对外资企业进入印刷行业的限制,敦促香港印刷商把握机遇,借相继扩展在内地的印刷及包装业务。这些新条例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独资经营方式的升温。(2)企业管理体制设置上的差异。《合资法》规定合资企业的董事会实行协商一致的原则;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各方分别委派;企业须接受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导,影响了企业的自主经营和外方股东的权益;《外资法》允许企业按照有限责任制的原则自行制订企业章程,自行设置治理机构,从而使企业经营管理更能体现投资人的意志,减少了内部损耗和外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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