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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500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

《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已经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5年6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承包工程一年以上并雇佣中国员工的境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县以上地方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会活动。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本企业职工利益的代表。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维护国家和职工的利益,尊重投资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搞好生产经营管理,共谋企业发展。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尊重企业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开业投产后一年内建立工会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本企业工会的领导机构,选举产生的工会领导机构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并在上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凡逾期未建立工会的外商投资企业,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到企业帮助、指导组建工会。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经本企业工会批准,即可成为工会会员。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人数在二十五人以上的,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选举工会组织员一人,也可选举主席、副主席,主持工会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女会员人数在二十五人以上的,设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配备一名专职工会主席。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撤销或合并,必须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办理,并报一上级工会批准。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与企业建立协商谈判制度,依法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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